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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是对公民权利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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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是对公民权利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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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俊 时评作者
被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并非是“不存在的人”。仅仅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就只能做“黑户”,与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相悖。
上述背景下,泰州市为滞留在该市3个月以上的20名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对江苏省,堪称是一种示范。据悉,这是江苏省首次为流浪人员办理落户。这些流浪人员因为身体和智力上的缺陷,不能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与亲属取得联系,也无法获得合法身份,不仅不能获得医保、享受救助,连残疾证都无法办理。而在泰州落户后,他们得以重拾合法身份,与之配套的权利系统也被激活。
流浪乞讨人员仅仅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就只能做“黑户”,与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相悖。各地相关部门都应该像泰州这样,做好甄别,及时为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户口登记,落实好应有的身份权利。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黑户”,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乞讨流浪人员,往往更易被忽视,缺乏伸张权利的机会。因此,各地还应加大排查力度,对符合规定而未登记的这类群体做好登记,更应为之建立常态化的落户渠道和机制,避免救助机构成为权利暗角。
因此,对于在一地滞留3个月以上,又无法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救助群体,各地相关部门都应该像泰州这样,做好甄别,及时为他们进行户口登记,落实好应有的身份权利。另外,流浪乞讨人员落户,也不能止于残疾人。
既找不到原籍,也无法在安置地获得新的公民身份,这导致不少流浪乞讨人员,成为事实上的“黑户”。这一灰色身份意味着,他们的公民权利被否定,只能游离在社会制度的正常关照之外。比如,无法获得基本的医疗报销和最低生活保障。虽然接受了福利机构的救济,但这种最低限度的救济,与正常的公民权利是两回事。这一现状,不仅加大了福利机构的负担,也使得流浪乞讨人员的公民角色与权利,时常被忽视与伤害。近年来,一些地方救助站所暴露出的种种悲剧,或与此不无关系。
据新华社报道,5月1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公安分局的户政民警来到兴化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寄养在这里的20名残疾流浪乞讨人员分别采集指纹、拍照、办理居民身份证。当天,这20人全部成为拥有泰州户籍的正式市民。
泰州的这一做法,其实不是当地管理者的一时“善心”,而是依规办理。2015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总体方案。重庆、广东、山东等多个省份相继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比如,重庆和广东的细则就在8类无户口人员之外,新增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这一类型,明确了无户口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落户权利。据悉,山东省威海市在2016年,也为35名流浪乞讨人员办理了落户。
事实上,即便是一些地方细则中未明确将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范围,也不意味着可以拒绝为他们进行登记。因为,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的第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群体——“其他无户口人员”就规定: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而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显然在这个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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