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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否认越俎代庖,音乐人:维权第一枪有些急功近利,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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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否认越俎代庖,音乐人:维权第一枪有些急功近利,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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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御认为,目前国内对音乐版权著作权的尊重只有音乐平台以及电影、电视剧,而在电视台、电台等播出平台以及综艺节目,甚至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等都是侵权重灾区,比如夜店DJ打曲,发布会用的各种音乐,都是出于完全侵权状态的,而KTV只不过是营业性场所中的一类,音集协这一枪先打KTV,明显是发力过猛,并且有点急功近利了。
要求卡拉OK场所下架非越俎代庖 是保护会员免受侵权追责
有网友认为,根据音集协公告显示,该协会要求KTV删除“均非属于我会管理的作品”是越俎代庖,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理事周亚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以及音乐人唐磊、泊御,对于音集协此次公告内容,各方发表了看法。
“卡拉OK场所的经营者,其业务特征是在固定的经营地点、面对有限的消费者、提供海量的音乐电视作品点歌服务来获得经营收益,所以要求曲库有海量的基数,不特定的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才能被满足,卡拉OK经营者是典型的被集体管理制度所覆盖的使用者。因为任何一个卡拉OK经营者不可能向几十万首曲库的权利人去一一获得授权,只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并一揽子获得许可,才能使自己使用的曲库合法化,才能摆脱与生俱来的版权原罪。”
对于音集协此次为何会向KTV提出删除作品的要求,周亚平先解释了音集协管理的范围:“著作权是私权,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委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的作品,也可以选择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自己行使权利。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在权利人授权的范围行使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如果该权利人没有加入音集协,则该权利人的作品音集协就无权管理,更不能代替他去给第三方授权。”
音乐人:维权是好事,但有些急功近利
腾讯《一线》报道 作者:邵登
但庞理鹏律师补充称,根据新华社的相关报道,此次被音集协要求删除的6000多首作品,有3000到4000首原来是由该协会管理的,但后来相关权利人退出,音集协丧失了这一部分作品的管理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音集协继续代表该部分作品对外授权,则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相关经营者继续使用此类作品,音集协和未获合法授权的使用者均可能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音集协通知向其缴纳费用的卡拉ok经营者下架未取得授权作品属于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行为。
音集协职责不同于音著协 管理音乐电视作品和录音制品
音乐人泊御表示认同避免侵权的删除做法,但从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泊御认为整顿KTV市场并不应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而应是整顿行为最后几步要落实的事情。
庞理鹏律师认为,通俗地说音集协就是一个音像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托管机构,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协会只能代表会员授权的作品对外发放许可,对于未取得授权的作品,其无权进行管理。而从音集协的公告原文来看,其要求删除的歌曲“均非属于我会管理的作品”,既然此类作品不属于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其并无权要求VOD设备生产商及卡拉OK经营者删除删除音乐电视作品。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向社会发出公告,通知KTV设备和系统服务商(VOD)及KTV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消息一出引发外界强烈争议。
至于如何完善版权保护,泊御认为应该全面完善著作权的登记,“目前只有大唱片公司在做登记,既然现在上音乐平台发歌都需要提供艺人身份证了,说明互联网音乐平台的审核已经完成了市场整合,可以实名制。那既然能实名制,就不存在不容易监管的问题。像前段时间李志和明日之子的官司,就应该是音著协出面打,因为翻唱涉及著作权而不是版权,但李志的作品不登记就能发行,所以音著协也就等于形同虚设。”
周亚平进一步解释了要求删除作品的原因,他称,此次删除的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都不是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因此,向我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这6000余首作品如果其没有另行一对一的向权利人获得许可,则必然构成侵权,会被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会通知他们删除是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保护这些场所免受侵权追责的行为。
对于音集协的做法,《一线》联系了歌手唐磊及音乐人泊御。唐磊表示,作为音乐版权所有者,自己从音著协获得过收益,但并未从音集协获得过收益,也并未与音集协有过联系,但他表示仍认为音集协要求删除未经授权的作品是一件好事:“得这么干,不然我们一分钱都收不到,如果他们干得好,我愿意把版权给他们代理,好过现在一分钱我都拿不到。”
对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职能,“音集协”理事周亚平进行了如下阐释:“在著作权具体应用的实践中存在大量使用者无法获得海量授权、权利人无法对数以万计的使用者一一许可的市场和业态,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设计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用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桥梁优化权利人授权和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成本,让纸面上的权项变成鲜活的看得见的利益,从而实现著作权人的获酬权,让市场进入良性循环,造福社会公众。”
律师:要求下架属于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行为
周亚平透露,音集协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对于大众较为熟知的、专门管理音乐作品(词和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音集协管理的是音乐电视作品和录音制品,简单的说就是管理“载体”上记录的作品。这是两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客体的不同。
泊御分析称:“音协和音集协其实是著作权和版权的关系。同样一首歌的著作权可以授权给不同的人发表不同的版本音像制品,所以两家出面维权我理解应该并肩作战才是,甚至收益应该是两份,就比如何占豪、陈钢作曲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我们现代音乐人想再版,一是拿到音协授权,而是制作完成后在音集协登记。电影都能拿龙标才允许上映,音乐也可以登记啊。”
庞理鹏律师告知《一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由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依法对取得授权的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具体来说,音集协通过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方式取得会员授权,并就授权作品与包括卡拉OK经营者在内的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合同,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用,该笔使用费最终向会员分配。此外,音集协还负责就侵犯该协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
如果卡拉OK场所不删除这些作品,那么他只能向这些作品的权利人去一对一的申请许可,如果没法获得许可,则必须删除,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况且,这些作品已经被权利人大面积地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已就多起案件均作出生效判决,要求侵权场所“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因此,音集协通知已向我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场所删除6000余首侵权音乐电视合法合规,是依法履行义务,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正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