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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七星酒店被指商标侵权,被判停用“盘古”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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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七星酒店被指商标侵权,被判停用“盘古”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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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氏公司还表示,兰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却多次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其出价2000万意图出售“盘古”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大楼顶部镶有“盘古”二字,在户外LED广告屏中使用“盘古户外媒体”“盘古LED招商”“盘古莲花厅”字样,在酒店宣传册中使用“盘古莲花厅”“盘古宴会厅”字样。上述以单独或组合方式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该使用方式与盘古氏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属于对自己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盘古七星酒店被指商标侵权
对此,盘古氏公司辩称,公司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及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了解和知悉盘古七星酒店并进行消费时,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公司依法拥有“盘古七星”等商标注册专用权,上述商标与兰先生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也不同于兰先生的“盘古”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且基于酒店在奥体附近的特殊地理位置,不会与兰先生的注册商标产生任何关联。
彭新桥称,这种情况下,在后的高知名度“盘古”商标将吞噬在先不知名的“盘古”商标的声誉,使兰先生与其合法注册商标“盘古”的联系被割裂,导致其无法自主使用注册商标。这与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和保护在先性权利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故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指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此外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亦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2006年兰先生注册了带有“盘古”字样的文字商标,此后,兰先生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奥体中心附近的盘古七星大酒店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盘古”字样。兰先生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故将酒店经营方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停止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
法院查明,此前盘古氏公司曾以兰先生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该商标。为此,兰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授权的盘古餐馆于2010年1月在长沙开业,经营状况良好。为此,商标局裁定驳回了盘古氏公司的申请。
针对是否侵害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兰先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亦属侵权
酒店被判停止使用“盘古”字样
此案审判长彭新桥表示,原告兰先生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远早于盘古氏公司注册成立及使用盘古商标的时间,且经证实兰先生的注册商标处于实际使用状态,故不存在恶意抢注的可能。但是,基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经营实力和获得的相关荣誉,盘古七星酒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远远高于兰先生“盘古”商标及盘古餐馆。兰先生在使用自己注册商标时,消费者有可能将其与盘古氏公司经营的盘古七星酒店产生关联,误认为兰先生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盘古氏公司,或者理解为兰先生有“傍名牌”的故意。
原告兰先生称,自己是“盘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14年,他发现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及酒店宣传彩页、礼品中大量使用“盘古”二字。兰先生认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混淆。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