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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要来了!这五个关键问题得到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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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要来了!这五个关键问题得到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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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在金融委统筹指挥下,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金融委工作部署。 《金融稳定法》第二十五条提到,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议定处置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情况特别紧急、必须临时处置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快速决策,按程序请示报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华兴资本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以市场化方式和市场化实践加强风险预警、化解风险隐患,并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并遵循市场化资金在先、公共资金在后的使用顺序,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既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降低对公共部门和纳税人的资源占用与消耗,还能避免国家、国有资产、纳税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如何使用?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此次公布的《金融稳定法》则为该基金“揭开面纱”。 钱从哪里来?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有哪些“红线”?
经过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也要看到,金融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征,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传导不容忽视,《金融稳定法》的诞生将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以“一盘棋”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监管无“死角”、制度不“留白”。 另一方面要思考,多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经验和举措应成为“常规武器”,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所言,《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处置风险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态化。
中国为什么需要《金融稳定法》?
金融风险处置需“对症下药”。《金融稳定法》在充分总结现有法律规定和此前风险处置实践基础上,合理借鉴了国际准则和经验,规定了一系列处置措施。 例如,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或接管、托管等,行使被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责令更换主要责任人员并追回绩效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被处置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或要求调回境外资产,要求被处置系统重要性机构所属集团的其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
他表示,近年来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成功处置了多个风险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依法确定风险监测预警及早期干预、处置救助等一整套完备的措施体系。 从国外来看,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加强金融稳定制度建设。
从过去的一些案例可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套取、挪用、占用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利益。 上述权威人士称,《金融稳定法》区分不同层次,规定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与《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也与关于金融机构的股东责任和风险处置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来自:国是直通车 编辑:陈昊星
金融风险面前,国务院金融委扮演什么角色?
而在金融风险暴露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成为工作重点之一。权威人士指出,《金融稳定法》进一步明确权利人的救济渠道,即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期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 同时,区分股权、各类债权承担风险的不同属性,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债权减记的,应当按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实施,依法充分保障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来看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以出资为限吸收损失。 二是明确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遵守股东准入管理、行为准则等监管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处置部门实施风险处置,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
早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之初,官方透露的其主要职责就包括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等。 权威人士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金融稳定法》在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机制时,建立了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明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也就是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根据目前国内外形势,中国制定《金融稳定法》有着多重必要性。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要承认,虽然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仍存不足之处,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多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明确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有效防止处置成本向社会转嫁,保护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 发生金融风险,能拿出哪些处置措施?
文/夏宾
例如,美国、英国分别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银行法》,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或授权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稳定,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识别和处置机制。 由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中国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4月6日,中国央行公布消息称,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面向公众发出的《金融稳定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涉及四十八条具体内容,让外界关注的五个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必要时,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基金怎么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涉及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使用资金、资源的顺序时,《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的定位,即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他补充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其他风险处置资金协同,根据综合考虑处置对象、风险成因、重大事件影响等因素,能够较为顺畅、高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机构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较为便捷地实现处置流程的程序化、合规化以及实现处置成本、综合影响最小化。 庞溟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存款保险、行业保障基金等制度一道,筑牢与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丰富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应对外部冲击、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