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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关于促进共同富裕,中央财经委员会提出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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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关于促进共同富裕,中央财经委员会提出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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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系统观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夯实金融稳定的基础,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巩固经济恢复向好势头,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在处置其他领域风险过程中引发次生金融风险。要落实地方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升金融系统干部队伍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加快重点领域改革,做好金融市场舆情引导。要加强金融法治和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 此前央行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密切监测、排查重点领域风险点。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问责、金融风险通报等制度。强化地方党政风险处置属地责任。推动做好重点省份高风险机构数量压降工作。
第三次分配最早是中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来的。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慈善事业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提出了“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重大命题,将慈善作为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提升了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对这个重大命题作了阐述,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了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功能和定位,也为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表明执政党对慈善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慈善事业寄予厚望。促进中国第三次分配的背景分析与发展思考
经济制度中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国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财产分配格局。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 较之于初次分配更关注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内涵、分配参与者和分配价值取向等方面有许多鲜明特点。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应加快监管科技建设和提升监管科技应用能力。经济活动中的金融风险与生俱来,同时,会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监管科技建设,完善监管科技的风险监测功能,在技术手段层面实现穿透式监管,覆盖市场多层次主体的风险识别,提升监管效率和防止监管死角,发挥监管科技精准监管的特性,为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金融防风险必须居安思危,一刻也不能松懈。当前仍需重点关注多个方面的风险,比如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不良资产反弹、影子银行死灰复燃、规范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等,这些需要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序处置重点领域突出风险,不断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何代欣认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可能包括交通、农业、民生基础设施等,涵盖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另外,在“紧平衡”的条件下,财政还将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节省非必要工程项目的支出。 对于“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建议,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日前表示,应建立全覆盖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对加杠杆行为、债务及金融周期的监测,有针对性地创设政策工具,做好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将主要的、重要的、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延伸阅读:
会议强调,要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要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良好舆论环境。要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会议要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这说明积极财政政策积极的取向没有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政策不需要回归常态,即以支持结构转型为主要目标,而非全面兜底经济增长。从财政收入和支出增速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财政可持续性面临的挑战都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政策无疑会更加有所侧重,比如生态文明建设、基层“三保”、节能减排、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
“三次分配”下的收入分配改革对消费的影响与投资机会
就中国各阶层收入结构而言,我们认为,当前中产下沿及下层上沿所构成的约2亿左右年收入不足10万元的“中产边缘”阶层,其对应的细分人群: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大学生,是最有潜力在中期跃升为中产阶层的人群。与其他中低收入阶层相比,其相对年轻的优势使得其处于生命—财富曲线向上的“财富创造期”,若政策减轻其住房、子女教育等负担,其蕴含的消费潜力有望充分释放,或将带来我国消费率的趋势性上升,并带来未来五年大消费板块持续性机会。关注第三次分配:消费主导与投资机会如何看
·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 · 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8月17日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 要点速览:
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同时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促进中国第三次分配的背景分析
· 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
在税收方面,刘元春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社保方面,他建议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由广覆盖向全覆盖转变。同时,遵循激励相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 关于高收入群体收入的调节问题,何代欣表示,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占有很大比例社会财富的极少数人群的财富总量一直处在上升通道,世界各国都在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捐赠等方式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对我国而言,在收入调节的过程当中,政策应注意更加科学务实,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护好企业家精神、稀缺劳动资源等,确保不破坏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同时有效推进依法治国等制度建设。
· 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 · 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 做好金融市场舆情引导 · 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