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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批时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险,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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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批时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险,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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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魏倩)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就信贷、助贷、增信、考核等6个环节,提出了20条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文件,《通知》下发的一大背景是,尽管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此外,就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据悉,上述《通知》今年6月1日开始起实施。
“两个严禁”是指,严禁银行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在增信环节,《通知》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就考核环节,《通知》提出要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就信贷环节,《通知》要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一是,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同时《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助贷环节,《通知》提出要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包括:明确银行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实行“两个严禁”。 特别是第三方机构方面,《通知》要求,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同时,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