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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体现医疗思想的重要介质。没有它们的存在,大多数的医疗理论就会成为空谈。因此,自古就有“用药如用兵”的观点。这实际体现出两个含义,其一是用药非常重要,是战胜疾病的有生力量;其二则是,用药带来的结果冰火两重天,正确使用带来安康。可一旦出现了错误,其带来的后果就如同“兵灾”一样,极可能是灾难性的。
这种集体造假的危害不言而喻,会导致很多医生用错“兵”,而为之埋单承担后果的则常常是无辜的患者。可是对于这种事关不少患者健康甚至性命的大事,此前处理上却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这种柔和的方式,显然是太“轻描淡写”了。
长期以来,对于临床数据造假的行为,我国一直严令制止。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中,对于违法者的处理却一直局限于行政处罚。并且处罚对象也以机构为主,对于真正的违法者而言,违法成本较低,更与其造成的恶劣影响不相匹配。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很多人对于临床数据造假这种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不以为然。
最高人民法院不但将受罚对象由机构转向了个体,更将惩罚的水平上升到刑罚的高度,说明执法机构已经将医疗数据的真实与人们的生命安全相对应,在某种意义上将这种造假行为的恶劣程度对应到“谋财害命”水平。
但现实却令人吃惊。2015年7月,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史上最严数据核查要求”。居然有80%的申请中的新药数据涉嫌造假,数据已经失去了其基本的真实属性,成为部分群体获取利益的“橡皮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不但将受罚对象由机构转向了个体,更将惩罚的水平上升到刑罚的高度,说明执法机构已经将医疗数据的真实与人们的生命安全相对应,在某种意义上将这种造假行为的恶劣程度对应到“谋财害命”水平。
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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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严厉打击下,相信相关从业者会更加自律,进而减少临床数据造假行为的发生。民众的健康,也将因此得到更好保障。
基于这样的原因,不管哪个国家,对于药品的管理都是非常严格的。每一种药物的推出,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理论推理。除了细致的动物试验,还需要经过I、II、III、IV期临床试验和药物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在充分证明其安全并且有效后,才可以最后推到临床广泛使用。
在这个过程中,数据的作用可想而知。这些药品可不可以应用于临床,在临床上可以用于哪一类的病人身上一类的判断,都是数据决定的。假如这些数据都是假的,做出的决定怎么可能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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