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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借贷怪象:一女警4年里向46名受害者借款47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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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29   浏览727
发布人:P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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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一个“借贷怪相”在云南省保山市内蔓延。让外界难以理解的是,从2010年开始,长达4年的时间,46名受害者为何先后向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名民警借款共计4700多万元。借贷关系波及同事、亲戚和朋友。在侦查机关看来,这并非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昔日的民警虚构虚假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款偿还前款”的方式滚雪球,雪球越滚越大,导致案发。该民警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民警昔日的一名同事也被推上了被告席,其角色也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化成为诈骗犯罪的被告人......

1977年出生的杨某(女)案发前是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欧某是她的同事,是该局的退休民警。

谈及这次犯罪,第一被告杨某将自己归结为高利贷的受害者。在与第二被告的借款上,她称只拿到本金90多万元,却还了1300万元。钱为什么越借越多,都是为了归还之前的高利息借款。其当庭承认,数千万元的借款中,她确实花了200多万元。辩护律师称,本案中杨某被查封的一套房屋中,由于杨某已经和丈夫离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其前夫的一半。

法院认为,杨某骗取大量资金,除了交代这些钱用于支付高利息外,未交代诈骗资金的去向,其行为符合资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杨某也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关系。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据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欧某辩解说,他与第一被告没有商量过要去骗谁。包括他在内的借款人都是相信杨某的家族有实力,平时看着杨某开着宝马车,购买LV名牌包,才放心借钱。对于项目,他称杨某曾经带他去看过涉案的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案发前,他根本不知道杨某没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介绍他人借款给杨某,其承认,他介绍的6人借款中,确实有一两笔借款直接打到了他的账户上,而这些钱,借款人杨某都是知道的。

从2010年到2014年,长达4年时间,受害者先后向杨某借款共计4700多万元。2014年7月,杨某在与刘某的一次借款中,由于杨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债主主动找上门,当天杨某也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随后,债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导致案发。

二审中,公诉人指出,重新审判后,一审判决书中,存在借款金额记载错误的情况,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二审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认为,通过查证,涉案的这些项目都与杨某没有关系。欧某明知杨某没有还款的能力,还继续介绍他人借款,并将借款占为己有。检方认为,重新审批后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欧某的说法,杨某称,这些项目都是虚假的,她从来没有带欧某去看过这些项目。

昔日民警间的疯狂借贷行为

第一被告: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法庭上,第一被告方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其自首情节,定罪量刑的金额也应当以造成损失的1901万元定罪量刑。

欧某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唐雪燕律师向法院出示了涉案项目的部分照片,辩护人认为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欧某并没有编制虚假项目,辩护人认为欧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根据指控,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有6起,根据在案材料显示,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女士的借款人之一。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采取欺骗的手段,明知杨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介绍了李某等人6人向杨某借款,借款金额高达450万元。而这些钱,虽然是以杨某的名义借的,但其中一部分钱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上,将其占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在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了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

二审:

反转:

在杨某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共计查明了51项借贷事实,在这些借贷事实中,其借款的理由均以做木材生意、入股搅拌厂、投资矿山、亲戚生病等为由,只不过每一次借贷关系中,其选择的理由不同罢了。借款承诺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月息高达15%。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不等,借款人员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朋好友。有的借款人,借款之前与杨某借款根本不认识,通过相互介绍,借款人越来越多。

两次一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原来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2010年以来,杨某先后多次向被告欧某借高利贷,后来,杨某没有能力偿还,因为利滚利产生巨额债务。在明知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两人共同或单独虚构经营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需要资金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46人非法集资4700多万元,之所以这些债务会越借越多,被告人采取了以后债偿还前债和高额利息的方式。截止案发已经造成2800多万元的损失无法收回。

春城晚报记者

对照前后两份一审判决书晚报记者发现,保山中院重新审判时对涉案人数和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除已经归还借款的人数,法院认定受害人为29人,涉案2800多万元,到案发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欧某则变成了主犯,杨某是从犯。

2016年4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保山中院重审此案。

为何欧某的角色会反转,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变为被告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入股经营木材生意、搅拌厂等虚假理由,承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向他人借款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欧某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在明知杨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介绍李某等6人向杨某借款450万元,其行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欧某的罪名改成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杨某被刑事拘留。同一天,杨某昔日的同事欧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保山市公安局以两名被告人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将案件移送保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3月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二审将择期宣判。

从无期到有期 罪名和刑期被重新认定

第二被告:典型民间借贷 做无罪辩护

欧某说,他借的钱及其他介绍借的钱大多有借条,在他介绍的李某等6名借贷关系中,他是担保人的角色,如果,杨某不偿还这些债务,从法律上讲,作为担保人的他也要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在欧某看来,他是受害者,如今却变成了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欧某称,他介绍并作为担保人的450万元借款中,目前已经还了300多万元,所以对他的金额认定上也应该减去已经归还的这一部分。

事发:

2015年9月保山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

侦查机关查明,2010年10月杨某向昔日的同事殴某借了一笔高利贷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编造经营红木生意、投资搅拌厂、幼儿园、玛瑙矿山、18车队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的方法向刘某等人非法集资,用以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

受害人为何演变成被告人

不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欺骗的方法向他人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责。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重新审判后,两被告依旧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又上诉到省高院。4月25日云南省高院刑事审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

第二被告欧某称,杨某跟他借钱时均称要投资矿山、幼儿园等项目,看在同事的份上借的钱。这些年,他共计借了1200万元左右给杨某,杨某还了8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对方主动还的。欧某坦言,他借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帮同事,如今他也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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