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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该不该赔?,“最惨创业者”被扫地出门多年后遭追债数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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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9   浏览443
发布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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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之外还有错

撰文 / 麻策 编辑 / 赵艳秋

此后,在公司运营中,于某和郭建出现分歧,在郭建出差期间,科发拿走雷龙的公章。此时,虽然郭建股权稀释为36.5%,仍为公司最大股东。但于某和科发双方持股比例相加已经超过了50%。在后来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中,郭建“被排挤出走”,辞去总经理职务,由于某担任,并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于某。两人达成口头承诺:对赌协议不再与郭建有关。 雷龙公司此后的发展不尽人意,于2017年停止营业。

就此,一位资深律师对AI财经社表示,对赌协议这个问题,其实在司法上争议非常大。“2004年对赌协议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最高法有一批老法官是主张一律不认可的,因为这种协议实际上是以明知不可控制、无法预期的事,作为合同的基础和出发点,是违背契约基本理论的。后因对赌协议变得普遍,被认为是支持经济中的新生事物,就开了口子。” 他认为,就该案件来说,郭建辞去总经理、转让公司股份,从证据上看都是自愿的行为,即便是非自愿的,也很难说就能够解除对赌协议,除非协议里本身有约定。

本案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2019年11月5日结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建、于某败诉。之后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郭建将完整的经历写在了公众号上,并痛斥“不良投资人”,寄望通过社会关注挽回公道。文章发布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焦点在于,当事人郭建是否需承担对赌失败的责任。郭建坚持认为,自己早已与雷龙公司无关,不应再承担对赌协议的责任。

图/视觉中国

根据郭建的自述,事件脉络大致如下:郭建于2009年创办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龙”),其前领导于某因认可该公司的模式,投资了50万元成为郭建的创业伙伴。双方各占45%的股份。 2013年,雷龙启动融资,经于某的个人关系引入了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科发”)的注资,投资金额为1300万元,占股10%。后科发又用1300万元分别收购郭建、于某2.5%和7.5%的股权,并签订对赌协议,规定如果2017年12月31日前公司未能上市,郭建和于某需要回购科发的股份。科发获得一票否决权,以及对郭建和于某的股份限售权。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郭建认为的“对赌协议”的对象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抗辩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图/郭建个人公众号

6月6日,一位名叫郭建的创业者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诉说自己的“悲惨遭遇”。该文章发布后,在创业者圈子引发激烈的争论。 “悲惨创业者”痛斥“不良投资人”

另一名律师同样告诉AI财经社:“这个案件两审都是败诉,就是说法院已经认可了对赌关系的一个合理性。法院看的是有形的证据材料,不是空口白话。哪怕法官很同情你,但你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民事上也是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图/视觉中国

2019年1月,郭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房子也被查封了。他了解一圈才知道,科发在2018年底以雷龙未在2017年底完成上市发起法律诉讼,要求2015年8月底就已彻底离开公司的郭建和于某两人遵循对赌协议,向科发支付股权回购款3800多万元。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郭建在自述中称,自己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巨债缠身,家不成家”。

在律师看来,很多协议看似非常丰富,动不动几十页,其实基本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是不完善的,”这种协议只需要懂行的人看一下,马上就能指出问题了。” 但让前一位律师费解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这位创业者犯下的一系列错误。该资深律师指出,这位创业者的问题还在于公章被夺走后怎么不去抗争?”现在重新刻公章、备案并不困难,实在不行还可以起诉对方归还公章。人家都抢公章了,他还害怕撕破脸。”

创业者们也群情激愤。 早与公司无关,对赌协议还有效吗?

创业者在愤怒之余,更多应该从这件事情上吸取教训。前一位受访律师告诉AI财经社:“说实话,能看出这种条款问题的,还得是很资深的公司法律师,年轻的律师或者不是这个领域的律师还真不行。但这样的律师不便宜,创业者一般是不愿意付太多律师费的。”这也是导致这类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 长年以来,创业者一直在和市场比赛进化的速度,而从最近半年发生的很多公司控制权之争的“狗血”事件来看,创业者不能再忽视资本局方面的法律问题了。

“所以,法院只能以协议本身的约定,也就是说不管这个人身份是什么,都要求他履行回购义务。”该律师解释道。“如果协议本身没有约定他履行义务的前提是他依然还是经营者,那他就得履行义务。” 但这位律师建议,“目前这么判确实是有违实际情况的,应该想办法把对赌协议的状态解释为履行完毕,或者已经终止。”

这些不由让人想到了最近发生在当当和比特大陆的夺公章事件。 而上述律师认为,这位创业者最大的问题还是转让股份。”这是绝对的错误。如果不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转让股份。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他怎么居然就把自己的股份都转让了?”

隐患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已埋下。郭建目前最大的困境显然是证据不足。 “该案中,合理性的问题其实已经无需再讨论。讨论合不合理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法院已经判定了其合理性。”该名律师补充道。

问题在于,郭建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公司的代表豁免其回购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于某受让郭建股份后,自愿承担郭建的回购义务,更未提供合同签约方均同意变更回购义务人的意思表示。 上述律师对AI财经社表示,这便是问题的关键。“你离开公司的时候有没有再签订一份协议,就像我们的离职证明一样,解除跟公司的一切关系,包括之前签署过的合同一律作废。”

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对赌协议”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是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实质上是一种期权的作用。本案两被告作为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自愿签订“对赌协议”,当投资方入股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可以仍是股东,也可以不是,故本案“对赌协议”回购条件成就时,被告郭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非因其不是公司股东而免去回购义务。 同时,判决书中表明,涉案协议均为多方共同签订,并非涉案三方签订。根据合同法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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